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的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GB50057-1994的相關條款,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、使用性質、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,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:
第一類防雷建筑物
凡在建筑物中制作、使用或貯存炸藥、火藥、起爆藥、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;因雷電火花而引起的爆炸,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;
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;
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,因雷電火花而引起爆炸,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。
第二類防雷建筑物
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;
國家級計算中心、通信樞紐,以及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;
制造、使用和儲存爆炸危險物質,但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,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,如油漆制造車間、氧氣站、易燃品庫等;
國家級的會堂、辦公樓、檔案館、大型展覽館、國際機場、大型火車站、國際港口客運站、國賓館、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體育場等;
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;
具有1區、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,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;
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.3次/a的住宅、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;
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.6次/a的部、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。
第三類防雷建筑物
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。
年預計雷擊次數等于和大于0.012次,小于和等于0.06次的部、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。
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0.06次,小于和等于0.3次的住宅、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。
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0.06次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。
考慮到雷擊后果和周圍條件等因素,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、22區、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。
年平均雷暴日15 d/a以上地區,高度為15 m及其以上的煙囪、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。年平均雷暴日15 d/a及15 d/a以下地區,高度為20 m及20 m以上的煙囪、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。